集中控制型系統的控制設計要求
一、一般規定:
注:(1)非持續型燈具:平常不亮火災時亮的燈具。 (2)持續型燈具:平時和火災時一直處于點亮狀態的燈具。 (3) 節電點亮模式:沒有發生火災時,亮度不高的工作模式 (4) 應急點亮模式發生火災后, 亮度較高的工作模式。 4. 應急照明控制器與集中電源或應急照明配電箱的通信中斷時,集中電源或應急照明配電箱應連鎖控制其配接的非持續型照明燈的光源應急點亮、持續型燈具的具的光源由節電點亮模式轉入應急點亮模式。 |
二、非火災狀態下
1、非火災狀態下,系統正常工作模式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保持主電源為燈具供電。 (2)系統內所有非持續型照明燈應宜保持熄滅狀態,持續型照明燈的光源應保持節電點亮模式。 2、在非火災狀態下,系統主電源斷電后,系統的控制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集中電源或應急照明配電箱應連鎖控制其配接的非持續型照明燈的光化源應急點亮、持續型燈具的光源由節電點亮模式轉入應急點亮模式。 (2)系統主電源恢復后,集中電源或應急照明配電箱應連鎖其配接燈具的光源恢復原工作狀態: 或燈具持續點亮時間達到設計文件規定的時間,且系統主電源仍未恢復供電時,集中電源或應急照明配電箱應連鎖其配接燈具的光源熄滅。 |
三、火災狀態下
1、火災確認后, 應急照明控制器應能按預設邏輯手動、自動控制系統的應急啟動,具有兩種及以上疏散指示方案的區域應作為獨立的控制單元,且需要同時改變指示狀態的 燈具應作為一個燈具組, 由應急照明控制器的一個信號統控制。 2、系統自動應急啟動應由火災報警控制器或火災報警控制器(聯動型)的火災報警火災輸出信號作為系統自動應急啟動的觸發信號。 3、應急照明控制器接收到火災報警控制器的火災報警輸出信號后,應控制系統所有態 非持續型照明燈的光源應急點亮, 持續型燈具的光源由節電點亮模式轉入應急點亮模式。 4、應能手動操作應急照明控制器控制系統的應急啟動,且系統手動應急啟動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控制系統所有非持續型照明燈的光源應急點亮,持續型燈具的光源由節電點亮模式轉入應急點亮模式 2)控制集中電源轉入蓄電池電源輸出應急照明配電箱切斷主電源輸出。 |
非集中控制型系統的設計要求
一、非火災狀態下
3. 系統內持續型燈具的光源應節電點電供電時可由人體感應、聲控感應等方式 4. 在非火災狀態下,非持續型照明燈感應點亮。 |
二、火災狀態下
1、系統手動應急啟動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燈具采用集中 電源供電時,應能手動動操作集中電源,控制集中電源轉入蓄電池電源輸出,同時控制其配接的所有非持續型照明燈的光源應應急點亮,持續型燈具的光源由節電點亮模式轉入應急點亮模式 (2) 燈具采用 自帶蓄電池供電時,應能手動切斷應急照明配電箱主電源的輸出,同時控制其配接的所有非持續型照明燈的內光源應急點亮、持續型燈具的光源由節電點亮模式轉入應急點亮模式。 2、在設置區域火災報警系統的場所,系統的自動應急啟動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燈具采用集中電源供電時,集中電源接收到火災報警控制器的火災報警輸出信號后,應自動轉入蓄電池電源輸出,并控制其配接的所有非持續型照明燈的光源應急點亮、持續型燈具的光源由節電點亮模式轉入應急點亮模式。 (2)燈具采用自帶蓄電池供電時,應急照明配電箱接收到火災報警控制器的火災報 警輸出信號后, 應自動切斷主電源輸出,并控制其配接的所有非持續型照明燈的光源應急點亮、持續型燈具的光源應由節電點亮模式轉入應急點亮模式。 |